2007年8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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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害人抚平创伤

  口述:黄钢亮
  整理:汪嘉林 郭亦伟

  从事了多年检察工作的黄钢亮是个特别“心软”的人,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都会让他感到难过,因为他觉得,目前,全社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关心还不够,他们的权益还得不到切实保障。
  于是,在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身为检察长的他,将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权益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了下来,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保护被害人诉讼权益的若干规定》。他想通过大家的努力,令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痛楚能得到有效化解,让社会更加平安和谐。

  年轻时能指控罪犯
  是我最欣慰的事
  回想起年轻的时候,我也算是血气方刚,常常以研究者的眼光去审视一件件摆在我面前的刑事案件,为了一个案子经常可以连续数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不知疲倦地连续工作。当所有的证据、情节严丝合缝地直指嫌疑人所犯罪行时,我会感到说不出的欣慰。这些嫌疑犯必须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决不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
  也许因为年轻的缘故吧,我觉得自己有时候似乎太关注案卷表面上的工作而忽视了案件背后的问题。是啊,罪犯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那些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又该怎么办?他们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巨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系列的问题常常困扰着我。
  去年,邱兴华案件几乎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事了多年的检察工作的我,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由于邱兴华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人们关注的视点也慢慢发生了转移,更多的人在询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人?”在此之后,媒体及互联网相继披露邱兴华家境十分贫困的消息,邱兴华的妻子也因此收到了数笔捐款。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害者及其家属却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当然,我并不是说社会大众关注、资助邱兴华的家人有什么不对,我只是想说,大家更应去关爱一下邱案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很多惨死在邱兴华手下的受害者家庭其实也非常困难,他们已经遭受了失去家人的痛楚,为什么还要再承受来自社会的冷落?我想这是极大的不公平。

  被害人家属的下跪
  给我深深震撼
  不可否认,这个事件对我的刺激实在很大,说句心里话,有时候看见那些被害人家属转身离去的背影,我心里比刀割还难受,我常常问自己:“难道他们就该活该倒霉吗?”万万不是这样的。而之所以有这样的现象存在,情况可能多种多样,一方面,可能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不了解,而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在关注案件本身的同时忽视了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关心。
  去年9月,我被任命为临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其实在走上这个岗位之前,我就希望从自身做起,从手头正在侦办的案件开始,改变这一现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上。
  从实际工作出发,作为检察机关来说,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对其权利义务的告知,让他们充分了解到什么样的要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主张,让自己的损失获得弥补。
  从去年开始,我们检察院每受理一起刑事案件,都会将一份《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送到受害人或其家属手上,让他们可以明明白白保障自身权益。记得,在这项措施刚刚实施后不久,我们院里就碰到了一起因为《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而受益的案件。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12月份。李某从贵州到临海来打工已经有好些年了,收入也还算稳定,勤劳肯干的李某还在临海安了家,妻子也为他生了个活泼可爱的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让很多同是外来务工的工友们羡慕不已。
  然而意外却在不经意间突然降临。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年仅4岁的儿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命殒车轮。虽然肇事司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这却并不能为李某夫妇挽回什么,留给他们的依然是无尽的悲痛。
  儿子死了,肇事者抓了,李某夫妇也不愿再在临海这个伤心地继续待下去,于是他们决定收拾包裹回贵州老家。12月初,案件到了临海检察院,我当时就在想,按照这样的情况,李某夫妇完全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啊,他们为什么没有这样做,是不知道呢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虽然李某夫妇已经回了老家,但我们还是通过派出所想法设法地打听到李某夫妇的联系方式,将《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送到了他们手中。他们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获得赔偿。
  正当他们喜出望外之时却又一次陷入了困境,他们告诉案件承办人员,因为付不起路费打算放弃赔偿请求。获得赔偿完全是李某夫妇的合法诉讼权利,怎么能因为路费的缘故而放弃了呢?
  消息很快在我们院里传了开来,不就是缺路费吗?这好办啊,捐款,为他们凑足路费。在我的带领下,院里很多同事都以个人名义为李某夫妇捐了款。
  当我们把800元款项交到李某夫妇手上时,他们“扑通”一下就跪在了水泥地上,我再也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眼泪瞬间迸发了出来,这“扑通”一声给了我深深的震憾,老百姓不易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难道不是我们这些身为检察官的人应该做的吗?
  
  对被害人不服事项进行说理
  也是一种保护
  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并不是一个狭隘的概念,相反,我觉得它的内容十分广泛。明确告知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是一种保护,为受害人创造人性化的诉讼环境更是一种保护,当然,针对被害人不服事项进行必要的说理,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以及激化这同样也是一种保护。
  要做好这项工作可不是件简单的事情,一方面要积极地与案件侦办机关进行沟通,另一方面还需要耐心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案件最直接的目击者,有时案件侦办机关所忽略的细节往往会是被害人印象最为深刻的。
  今年3月份,临海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严某等3人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了不满的情绪,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件案子时可能存在执法不公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已经有所耳闻,后来案件移交到我们手上时,我们对这起案子格外谨慎,充分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构成涉嫌伤害罪的不止严某等3人,公安机关有包庇之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然而事实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放纵罪犯。显然这一结果并不能令被害人及其家属满意,矛盾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化。其实,对于被害人的这种心态我是可以理解的,任何人在遭受了不法侵害后多多少少会存在仇恨心理,希望抓住的犯罪嫌疑人越多越好,量刑越重越好,他们往往戴着“放大镜”去看待事物的发展。
  虽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要求决不能迁就。为了平息类似矛盾,我们专门组织了由主诉检察官参加的现场说理会,从事实、法律等各个层面进行分析。
  呵呵,效果倒还是蛮好的,主诉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进行说理,而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听得心悦诚服。本来难以化解的矛盾,在这样轻松的氛围中立即得到化解。我觉得,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是我们能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倾听也就不会有解决方案。
  仅仅半年时间,这样的矛盾我们化解了9起。反过来说,如果这样的矛盾没有及时化解那么必然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其实是进一步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用制度来保障
  被害人的诉讼权益
  有合心才会有合力。今年1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保护被害人诉讼权益的若干规定》在我们院正式施行,我们将日常在做的一些保护被害人诉讼权益方面的工作用制度固定了下来,以便更好的保障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我们院的检察官个个都非常响应这个规定。
  2003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以陈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到我们院,随案移送的还有追缴的账款7万余元。按当时的情况,被害人戴某应该能分到5600元。然而,我们的承办检察官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戴某,手机号码更换了,邮寄出去的信件全部退了回来。
  这可怎么办呢?找!经办这个案件的检察官换了好几拨,但一直都没有放弃对戴某的寻找,而这一找就是将近4年。今年4月28日,戴某终于拿到了这5600元现金。这些检察官们为了寻找一位被害人的执着的精神,真令我感动。